第一条为了维护我县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加强城区建筑垃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以及贺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办法。
第二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各种管网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废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对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凡在钟山县范围内对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均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市容市政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建筑垃圾管理及处置管理工作。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环保、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有监督、举报乱倒、乱堆建筑垃圾行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