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县市容市政管理局的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县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县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制定并实施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各类建设工程建筑垃圾的排放、回填计划、依法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办理发放有关证件。
(三)统一调剂建筑垃圾的余缺,对建筑垃圾的排放、回填进行监督管理;设置、管理建筑垃圾固定倾倒场所。
(四)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和有关证件、单据、表格,执行建筑垃圾收费制度,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县住建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或个人及时到县市容市政管理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的有关手续。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协助管理县城规划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对未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或建筑垃圾准运证有效期已过而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督促车主及时到县市容市政管理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保证建筑垃圾的运输秩序。
第八条县市容市政建筑垃圾处置主管部门巡逻检查城区建设、拆除、装饰装修、挖掘等施工工地,督促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建筑垃圾的处置手续,协助交警查处违规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