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各类建筑工程在申请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携带规划定点文件、施工图纸以及相关资料,到县市容市政管理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的有关手续,预交建筑垃圾处置费,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一)各单位和个人在房屋改造、维修、装修施工前,必须到县市容市政管理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的有关手续,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二)县市容市政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条需异地处置或回填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5日内向县市容市政管理局申请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的数量、运输时间等事项,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就地开挖并回填而不需要运输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市容市政管理局申报备案。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维修或装修房屋以及其他设施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到县市容市政管理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的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建筑单位或个人排放建筑垃圾应向县市容市政管理局申报,办理排放手续,按指定的路线运输,在指定的地点排放处理。
县市容市政管理局对运输、排放、处理建筑垃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妥善堆置,并采取防风、防水流冲刷、防扬尘等防护措施,防止影响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严禁在富江、排洪河、街道、绿化带及建筑垃圾处置场以外的其它场所排放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严禁将家禽家畜的尸体、医疗器具、生化制品、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
严禁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箱(场)。
第十五条在城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到县市容市政管理局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
建筑垃圾准运证的有效期为十天,可以续办。
第十六条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复印件)和建筑垃圾准运证,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到指定的建筑垃圾场倾倒。
禁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十七条建设施工工地管理
(一)临街建设施工工地应设置不低于1.8米(主次干道不低于2米)的实体围挡,实行密闭施工;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不得堆放在围挡外。
(二)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夹带泥土污染城区道路;建设工地出入口应建立洗车平台,安装用于冲洗车辆的高压冲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驶出工地的车辆槽帮和车轮必须冲洗干净。
(三)运输建筑垃圾期间,施工现场至街道300米的距离内,由施工方设专人负责保洁,维护县城环境卫生,施工方在清洁街道时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安全作业。
(四)道路管线埋设工程和绿化植树施工工地,其余土必须采取防污措施,避免污染环境。
竣工后应在5天内将工地余土处置干净。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处理场管理
(一)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按照就近适用的原则统筹安排建筑垃圾处理场的布局、用地和规模,由市容市政管理局统一建设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处理场。
(二)建筑垃圾处理场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处理场的管理人员对入场的建筑垃圾运输情况进行如实登记,并建立台帐。
(三)建筑垃圾必须在县市容市政管理局设置的建筑垃圾处理场倾倒,建筑垃圾处理场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接纳建筑垃圾,及时平整场地,保证建筑垃圾处理场的方便倾倒和环境卫生。
(四)禁止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有害废弃物等倒入建筑垃圾处理场。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有偿处置制度。建议建筑垃圾的收费标准为15元/吨。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产生量的核算
(一)建筑垃圾产生量=基础实际产生量 (基础以上的建筑面积×0.087吨/平方米) (拆除旧房面积×0.5吨/平方米);
(二)吨位折算:二类土按1.65吨/立方米,三类土按1.90吨/立方米,四类土按1.95吨/立方米;
(三)劈山、回填按红线图上原标高与线标高的差距,结合面积计算。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费专款用于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处置设施的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