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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县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方案正文

2022/07/15237 作者:佚名
导读:一、单位基本情况 富民县自来水公司为富民县水务局下属单位,始建于1974年,单位性质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主要承担富民县城及县城周边村社的自来水生产及供给,经营范围:自来水生产及供应,管件、建材、管道维修安装。目前,公司注册资金527万元,现有职工54人,其中在职43人,退休11人,自来水日处理能力1.65万m³。供水范围以县城为中心,东至大营集镇、经典别墅区及东元工业园区、完家小镇,

一、单位基本情况

富民县自来水公司为富民县水务局下属单位,始建于1974年,单位性质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主要承担富民县城及县城周边村社的自来水生产及供给,经营范围:自来水生产及供应,管件、建材、管道维修安装。目前,公司注册资金527万元,现有职工54人,其中在职43人,退休11人,自来水日处理能力1.65万m³。供水范围以县城为中心,东至大营集镇、经典别墅区及东元工业园区、完家小镇,南至仓前,西至瓦窑、石坝,北至河东、大三竜,供水人口3.7万人,覆盖面积约8平方公里,水质合格率100﹪,供水保障率98﹪以上,水费回收率98﹪以上。

二、调整水价的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4.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5.国家计委等五部委《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6.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业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工作的通知》

7.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8.国家发改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9.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调整水价的必要性

1.进一步完善水价机制。通过调整水价,建立健全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完善水价结构,规范供水价格管理。在现行水价的基础上,合理提升水商品的利用价值,参照周边县区水价执行情况,把保民生与体现水商品利用价值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有效节约和合理配置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与昆明主城和部分周边县区相比,富民县城区供水价格结构不够科学合理,水商品利用价值与社会回报率不相适应,价格杠杆调节作用不明显,全民节水意识不强,用水效率偏低,甚至有部分消费者严重浪费水资源。因此,通过合理的水价调整,利用价格杠杆提高水商品价值,积极应对水源紧缺局面,增强全民合理节约用水意识,提倡循环用水,节能减排,提高供用水效率和水资源利用价值。

3.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供水保障服务要求已越来越高,老城区部分管网运行使用年久,多在20年以上,埋设较深,暗漏较严重,查漏检修困难,供水产销差率增大,供水成本不断上升,自来水销售与成本倒挂,现行水价已远远不能弥补供水合理成本。根据县发改局和昆明市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监审局对富民县自来水公司2010至2012年三年的供水成本进行监审的结果表明,由于原水费、制水成本、输配水成本等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费用逐年增加,该公司三年自来水平均有效供水成本为2.44元/m³,三年综合平均自来水供水价格为1.90元/ m³,单位售水成本高于综合水价0.54元/m³。同时,为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大供水基础设施建设、陈旧管网改造、设备更新、“抄表到户”等工作迫在眉捷,此项建设工程量大,人力物力投资大,资金严重短缺,推进工作面临较大困难。通过调整水价,有利于弥补供水合理成本,保障供水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有利于积累有效资金,加大水资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及陈旧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不断扩大供水能力,降低损耗,提升供水保障服务水平,确保县城供水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现行水价及类别

富民县现行的县城供水价格从2009年6月1日起,按照富发改〔2009〕93号文件批准的标准执行,分为五类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即居民生活用水1.90元/m³;行政事业用水2.00元/m³;工业用水2.20元/m³;经营服务用水2.40元/m³;特种行业用水3.60元/m³。

五、调整水价的基本原则

城市供水价格属于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应逐步建立起有利于城市供水公用事业发展的城市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引导供水价格合理形成。富民县供水价格调整的基本原则是:

1.拟调价格方案遵循“以水养水、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保本微利和倡导节水惜水”的原则。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富民县供水成本及供水经营状况,本着以提高供用水效率和水资源紧缺价值为主,促进节约用水。

2.逐步理顺供水价格管理体制,促进水价改革。

3.完善水价计价方式,理顺水价结构,执行阶梯水价,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4.按照水价改革政策和指导方针,结合富民县供水企业建设、运行、还贷的实际,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等总体思路,适当提高居民用水价格,合理提高非居民用水价格 。

六、自来水价格调价方案

(一)调整用水类别。根据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要求,将现行的五类用水合并为三类用水,将现行五个类别水价调整为三个类别水价,即: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

(二)调整现行水价。在供水量、水价恒定制约状态下,受市场经济、物价水平、供水模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自来水供水成本呈逐年上升趋势,县自来水公司三年平均自来水实际有效供水成本为2.44元/m³,亏损难以弥补。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若城区自来水水费净利润与净资产利润率按8%确定,供水成本应为2.96元/m³(含增值税)。另外,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水利工程水价(原水费)将要提高,预计增加成本0.15元/m³;提水电费、管网建设维修等不可预见因素,预计增加成本0.10元/m³,两项将增加供水成本0.25元/m³,县城自来水供水价格最终需达到3.21元/m³(含增值税),才基本符合富民县城自来水供水价格定价原则。根据听证会上听证代表的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结合富民实际,拟按以下方案调整水价(见下表):

富民县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方案表

类别

现行水价(含税元/ m³)

拟调水价(含税)

执行范围

第一类:居民生活用水

1.9

价格(元/m³)

增幅(%)

包括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干休所、敬老院、养老院等社会福利单位及城市消防用水等。

2.40

26.3

第二类:非居民生活用水

行政事业用水

2.00

4.20

110

包括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医疗单位、文体活动场馆用水;园林绿化、环卫环保、公园等公用事业及其它非盈利性社团组织用水;工矿企业;商业贸易、餐饮服务业、旅社、招待所、宾馆饭店、旅游娱乐业、影剧院、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中介机构、金融保险业、房地产、邮电通讯等经营服务性行业用水及建筑施工用水等 。

工业用水

2.20

90.9

经营用水

2.40

75

第三类:特种行业用水

3.60

11.00

205.6

包括桑拿、洗头、洗脚等特种服务业和洗车用水等

说明:以2010年至2012年三年的平均售水量1880340m³为基准,其中:居民生活用水量为1090670m³,占总售水量的58%;非居民用水量为781670m³(行政事业用水189000m³,工业用水295670m³,经营服务行业用水297000m³),占总售水量的41.57%;特种行业用水8000m³,占总售水量的0.43%。自来水综合供水价格为:2.40元/m³×58% 4.20元/m³×41.57% 11.00元/m³×0.43%=3.19元/m³。

(三)阶梯水价的制定及构成。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精神,我县已被列入云南省35个县级水资源紧缺县。为进一步倡导市民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加快推进我县城市供水价格综合改革,拟决定对富民县城区供水价格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行业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1.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三级水量和三级水价制度:

(1)阶梯水量。一级水量(基础)参照昆明市现行每户每月10m³(含);二级水量10m³至15m³(含);三级水量15m³以上。

(2)阶梯水价。水价结构按1:1.5:2的比例核定,一级为10m³(含)以内的,按基础水价收取;二级为10m³至15m³(含)以内的,超出部分水量按基础水价的1.5倍收取;三级为15m³以上的,超出部分水量按基础水价的2倍收取。

2.实施非居民用水及特种行业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政策: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使用城镇公共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30 m³以上的单位严格实行计划(定额)管理。

(1)超计划(定额)20%(含)以内的,按基础水价的一倍加收(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下同);

(2)超计划(定额)在30%(含)以内的,累进部分按基础水价的2倍加收;

(3)超计划(定额)在30%以上的,累进部分按基础水价的3倍加收;

3.累进加价水费按相关规定执行专项核算、专项支出管理。

七、提高水价对用户的影响

以2012年各类别月均用水统计数据为例分析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约占总售水量的58%):平均每户每月用水8m³,现行水价1.90元/m³,拟调价为2.40元/m³,每立方米增加0.50元,则每月增加水费4.00元。如每户按3.5人计,每人每日用水0.0762 m³,每人每日增加水费0.038元。

2.非居民生活用水(约占总售水量的41.57%):以新农贸市场平均每户每月用水9m³为例,现行水价2.40元/m³,拟调价为4.20元/m³,每立方米增加1.80元,则每月增加水费16.20元。

3.特种行业用水(约占总售水量的0.43%):以南环路千禧店平均每月用水30m³为例,现行水价3.60元/m³,拟调价为11.00元/m³,每立方米增加7.40元,则每月增加水费222.00元。

通过以上分析,调整水价对居民用水户的消费支出增加比例不大,对拟调价格有此承受能力,以市场消费水平相适应,对合理提升水商品价值,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八、调整水价相关问题的建议

1.继续坚持“发展供水、服务用户、以水养水”的经营理念和“辛苦我一人、清泉送万家”的服务宗旨。强化内部管理,健全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规范供水管理,提升供水服务质量。

2.增强全民节水意识,积极应对水资源紧缺局面,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不断完善水源保护区机制,提高供用水效率。

3.积极筹资加大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及陈旧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力度,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供水战略,大力拓展供水业务,提高供水保障效能。加强供水管网运行管理,认真开展查漏检修,切实降低水损,提高用水效率。

4.加强销售成本管理,严格装表计量收费,提高抄收准确率和收取率。积极推动供水“一户一表工程”,逐步实行供水管理抄表到户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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