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6个跨部门派出审计处(经济执法派出审计处、贸易交通派出审计处、文体卫派出审计处、科教派出审计处、农林水派出审计处、发展建设派出审计处)。派出审计处根据省审计厅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派出审计处人员有权列席、参加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会议。
(二)对设区市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设区市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设区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省级审计机构的意见。省级审计机构要协助各设区市党委加强对设区市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