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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修改说明

2022/07/15120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包头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包头市是自治区第一大城市,各项建设事业发展很快,改革开放以来,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城市建设事业迅猛发展,为了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加强新形势下城市建设拆迁的管理,从包头的实际需要出发,在总结十年来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包头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地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包头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包头市是自治区第一大城市,各项建设事业发展很快,改革开放以来,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城市建设事业迅猛发展,为了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加强新形势下城市建设拆迁的管理,从包头的实际需要出发,在总结十年来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包头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地方性法规,使城市建设走上法制轨道,是十分必要的。

本次常委会前和会议中,两次主任会议,着重对《条例》制订的依据;执法主管机关的认定;拆迁当事人的利益;与发展市场经济接轨;结合包头的实际情况等诸方面,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和审议。对《条例》的第二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五条进行了再三斟酌修改之后,五月二十九日下午,又将修改意见电传包头市人大常委会,经包头市人大常委会议定同意电复后,财经委员会再次进行修改,形成了现在的《条例》修改稿。主任会议认为"《条例》修改稿基本成熟,建议此次常委会予以批准。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拆迁管理部门(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条例所规定实施范围内的建设拆迁管理工作"。删掉"审批、指导、监督、查处、协调等工作"。原第三款全部删掉。原第四款未修改,第五款稍加通俗化为"本条例适用范围以外的,属郊区辖区的拆迁工作由郊区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第九条删去原第二款,加"新生婴儿、复转退伍军人、结婚、大中专毕业生等必须入户的,应经区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入户"为第二款。

(三)第十七条中删去"补偿可按被拆除物的计算标准计算"一句,可纳入细则中准确表述。

(四)第十九条修改为"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调换建筑面积相等的房屋,旧房按各自房屋结构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新房按成本房价格结算;调换建筑面积超过部分,旧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新房按商品房价格结算,不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规定作价补偿。"一为通俗化,二对其中第一处"商品房价格"作了实质性改变,成为"成本房价格"。

(五)第二十条中的"企业"改为"生产、经营性";删去最后一句"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企业上一年度在册职工平均月工资额给予补偿。"即修改为"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及其附属物(不含利用住宅从事经营的),直接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生产、经营户给予适当补助和补偿。"

(六)第二十一条 第三款最后一句"回迁房屋按商品房价格互找差价"改为"回迁房屋与原有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标准价互找差价;超过部分按商品房价结算。"并删去最后一款。

(七)第二十五条 第(四)项中的"直接费"改为"本体造价。"

(八)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最后加了"属临时过渡的,加倍付给搬家补助费"的内容。

(九)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修改为"在市区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拆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十)第二十九条 删去原第(三)项,将原第二十八条中的第二款作为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因为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只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所建的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都应按规定给予补偿。

(十一)第三十一条 (二)项之后加两项为(三)"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已经批准的拆迁范围的;"(四)"擅自改变新建工程性质和设计标准的;"原(三)、(四)项顺延为(五)、(六)项。

(十二)第三十八条 删去后边的"包头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发布的《包头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一句。

以上说明,连同修改稿,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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