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 7号),对管理权限作出如下规定:
(1)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的建设项目有:
①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等河流的主要河段上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
②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河道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③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④在太湖、洞庭湖、鄙阳湖、洪泽湖等大湖的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2)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实施分级管理,其管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