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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附件

2022/07/15234 作者:佚名
导读:因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需提高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标准 一、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建筑企业,按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且在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户、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按合同价款的1%缴存保证金。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设区市、县(市)区域内缴存保证金余额不超过80万元。 应缴存保证金前5年内

因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需提高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标准

一、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建筑企业,按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且在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户、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按合同价款的1%缴存保证金。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设区市、县(市)区域内缴存保证金余额不超过80万元。

应缴存保证金前5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且在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户、建立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免于缴存保证金。

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按备案合同价款的3%缴存保证金;对因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应当按备案合同价款的4%缴存保证金。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市、县(市)区域内缴存保证金余额不超过160万元。

二、对连续在市、县(市)区域内缴存保证金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应当退还保证金,退还比例为80%;无后续工程的,退还全部保证金余额。退还保证金时,利息一并退还。

三、施工企业发生建筑工人工资拖欠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支付。

施工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责任施工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应当在动用保证金支付建筑工人工资30日内,按动用数额的2倍缴存保证金。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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