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评价黄土湿陷性的一个重要指标,可由试验直接测出。据中国《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18)第4.3.2条,湿陷系数δs按下式求算:
式中:hp —— 保持天然含水率和结构的试样,加压至一定压力时,下沉稳定后的高度(mm);
h′p —— 加压下沉稳定后的试样,在浸水饱和条件下,附加下沉稳定后的高度(mm);
h0 —— 试样的原始高度(mm)。
该规范还规定,测定湿陷系数δs的试验压力,应按土样深度和基底压力确定。土样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基底标高不确定时,自地面下1.5 m算起;试验压力应按下列条件取值:
基底压力小于300 kPa时,基底下10 m以内的土层应用200 kPa,10 m以下至非湿陷性黄土层顶面,应用其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
基底压力不小于300 kPa时,宜用实际基底压力,当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大于实际基底压力时,应用其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
对压缩性较高的新近堆积黄土,基底下5 m以内的土层宜用(100~150)kPa压力,5 m ~ 10 m和10 m以下至非湿陷性黄土层顶面,应分别用200 kPa和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
湿陷系数可分为自重湿陷系数和非自重湿陷系数,当湿陷系数δs < 0.015时,定为非湿陷性黄土;当湿陷系数δs ≥ 0.015时,定为湿陷性黄土。
湿陷性黄土的湿陷程度可根据湿陷系数进行划分:当0.015 ≤ δs ≤ 0.030时,为湿陷性轻微;当0.030 ≤δs≤ 0.070时,为湿陷性中等;当δs > 0.070时,为湿陷性强烈。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