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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政府投资项目全程审计监督办法简介

2022/07/1512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程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包括:前期准备审计、招标控制价审计、现场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程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包括:前期准备审计、招标控制价审计、现场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本县各级政府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政府融资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文件时,应当将项目投资规模、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一并抄送审计机关。

第五条 前期准备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项目开工前,对项目立项与批复、论证与规划、资金筹集、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工作及相关财务收支进行的审计。

第六条 前期准备审计,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审批文件;

(二)项目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

(三)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四)与项目前期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收到上述材料十五日内完成前期准备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作为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招标控制价审计是指在项目招标前,审计机关对拟招标预算的工程量和计价、适用定额和取费文件、施工工序、用材设计、材料价格的审查,对可以依法包干、合理减少价款的事项提出审计建议。

第九条 开展招标控制价审计,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

(二)设计图纸及说明;

(三)招标答疑文件;

(四)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或市场价格调查资料;

(五)拟招标工程预算的纸质(电子)资料、工程量计算单、相关专业软件。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收到上述材料十五日内完成招标控制价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和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招标控制价未经审计,招标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十二条 现场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变更是否经过审批,变更是否真实,变更计价是否准确并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以及对工程现场管理、监理签证、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款预付等情况进行的审计。

现场跟踪审计,审计机关可以不出具审计报告,但应当将跟踪审计结果纳入项目信息系统管理,留待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时一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于工程变更批准之日起三日内提交书面材料,报审计机关备案。

审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派员到现场进行审计确认,并出具工程变更价款审计确认单。项目工程变更价50万元以下的,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批;项目工程变更价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签批。未经上述程序,工程变更不得增加价款。

第十四条 现场跟踪审计,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设计变更图纸、指令及相应预算;

(二)隐蔽工程变更图纸、施工处理文件及相应预算;

(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施工签证;

(四)建设单位设备材料采购的资料及付款凭证。

第十五条 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工程竣工后,审计机关对实际执行合同的工程量、计价、变更与投标承诺等工程造价事项以及项目建设执行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情况进行的审计。

第十六条 工程结算审计,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施工合同及协议;

(二)工程施工价款结算书;

(三)与工程价款结算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必须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在项目建设合同中应约定在工程完工后预留合同价款20%以上的工程款(不含质量保证金)。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但工程完工后应当预留合同价款20%以上的工程款(不含质量保证金)待审计后结算。未经工程结算审计,建设单位不得结清工程款。

第十八条 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审计机关对建设工程从项目立项至竣工全过程进行的财务审计。包括: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与资金到位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情况;

(四)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核算情况;

(五)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情况;

(六)基建收入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情况;

(七)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以及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的情况。

第十九条 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

(二)工程竣工决算报表;

(三)项目资金来源、运用、结存相关的财务资料;

(四)与项目竣工决算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应当在进点审计六十日内完成,并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时间的,应报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报告应当作为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县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在全程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处罚;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处分的,应当提出处分的建议,交由有权处分的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机关所作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聘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在实施审计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所需审计经费,由财政予以专项保障。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全程审计规程。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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