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省关于物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价格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监督执行省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商品价格。
(三)制定市政府责令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目录、作价办法,对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成本审核,提出定价、调价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四)管理资源价格、环境价格、公用事业价格、公益事业价格和经营性服务价格;负责商品市场价格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分析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防止价格垄断、价格异常波动和通货膨胀。
(五)协调处理各类商品价格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处理价格违法案件,受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
(六)执行中、省关于收费工作的政策,监督执行省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项目的收费标准;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变更、注销、年审等工作。
(七)建立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负责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提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建议。
(八)研究提出中、省委托和市政府责令管理的项目收费标准及经营性服务价格的调整建议;负责组织清理乱收费工作;协调处理各类收费争议和纠纷。
(九)指导、协调行业价格;规范、引导、协调各类放开的有形、无形商品价格。
(十)承办市政府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