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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修改的决定

2022/07/15149 作者:佚名
导读:(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十五、对《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二)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十五、对《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二)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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