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于11月17日召开第34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制定一部适合省情、适合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实际的《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公路是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我省不仅每年新建公路需要各方面筹集资金,已建成的公路也需要常年养护维修以保证安全畅通。我省山高坡陡,河流纵横,地理和气候条件复杂,自然灾害频繁,公路养护任务极其繁重,要有足够的资金作保障,公路养路 费是公路维修养护资金的唯一来源。公路养路费是各省自收自支的费用,我省每年收取的公路养路费,95%均投入公路的养护、改 善和建设上。多年来,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稽查皆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政策规定为依据。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过渡和转变,车辆所有权和车辆经营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北,个人拥有的车辆及个人承包经营的车辆增加,某些车主只顾私利,拖欠、逃缴、拒缴、抗缴养路费的情况逐年增多,征稽工作难度加大。去年(1994年)约有15%的应缴费车辆逃缴养路费,国家少收2亿元左右。在新形势下,公路养路费征稽部门和车主之间的纠纷,涉及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过程中有关各方的关系和行为,仅靠政府文件已难以处理。从我省当前实际出发,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工作确实需要纳入法制轨道,制定地方性法规,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规范征稽机构和车主的行为,处理好有关部门的关系,加强和做好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工作,以促进我省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
二、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拖欠、逃缴、拒缴、抗缴养路费的车主,征 稽机构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不能执行时,可以采取暂扣车辆或者暂扣驾驶证、行驶证的处理措施……”财经委员会认为,这样规定 是必要的,首先,代表政府征收养路费的征稽机构,面对车辆多、流动性大和一些车主有意拖欠、逃缴、拒缴和抗缴养路费的情况,必须具备有效的执法手段,如暂扣车辆、暂扣驾驶证、行驶证的措施,才能保证养路费的及时和足额收缴。其次,这样规定与国务院的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不相抵触。再次,云南省人民政府在1987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稽工作的通告》中,就作出了“对少交、欠交及偷漏养路费的机动车辆,交通征稽人员有权扣证、扣车”的规定;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所颁布的有关养路费征收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中,都对征稽机构在收取拖欠、逃缴、拒缴和抗缴养路费时,给予可以暂扣车辆、暂扣驾驶证、行驶证的手段。《条例草案》对征稽机构采取暂扣车辆、暂扣驾驶证、行驶证手段的前提条件,也作了严格的限制,以避免执法实际中可能出现的随意性。
三、财经委员会提前介入了《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和省交通厅、省政府法制局协力合作,经过十数次修改,将《条例草案》从最初的64条压缩精简为现在的25条。财经委员会认为:经过不断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指导思想明确,结构清楚,条款简明,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相一致,符合我省实际,建议本次常委会予以审议并付表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