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将《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五条中的“国土房管”修改为“国土、房屋”,“工商、质监”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将第十条中的“质监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将第十四条中的“质监、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相关章节,明确项目执行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标准,确定绿色建筑等级目标,将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设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删去第二十四条,原有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通知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到场进行技术指导,”,将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将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中的“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三十条”。
将第四十五条中的“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将第四十六条中的“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将第四十七条中的“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