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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07/15171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城市管线是城市的“生命线”,对维持城市正常功能,保障城市高效率、高质量运转,保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化率的不断提高,城市管线种类和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其重要作用也将进一步凸显。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城市管线是城市的“生命线”,对维持城市正常功能,保障城市高效率、高质量运转,保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化率的不断提高,城市管线种类和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其重要作用也将进一步凸显。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研究制订管线综合管理方面的法规。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倡导推进综合管廊建设,以解决浪费城市空间资源、影响市民生活和地面景观等方面的问题。但是,目前国家和本市尚无管线综合性管理法规。现有的燃气、电力等专业法规对管线虽有涉及,但是缺乏整体协调和衔接,已不能适应新型城镇化对城市管线建设与管理的实际需要。为了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保障城市管线的有序建设和正常运行,使城市管线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必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制定本条例。

二、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

市城乡建委在认真研究分析、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立法起草工作,于6月报送市政府审查。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认真审查:一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二是书面征求了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燃气、电力等相关管线单位的意见;三是召开了有关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和专家论证会。在审查论证过程中,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177条,采纳合理意见建议92条,未采纳85条,并在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形成草案报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草案共七章四十四条,对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维护和综合管廊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城市管线的定义和范围

关于城市管线,目前全国没有统一定义。草案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将城市管线定义为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草案中城市管线的范围不仅涵盖地下管线,还包括地上管线,如电力、通信架空杆线。基于我市的地形特征,建在地下的排水、雨水等城市管线也有部分会显现在地面上,草案如直接引用地下管线名称,将不符合重庆实际。因此,草案借鉴《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将我市管线定义为城市管线。

(二)关于城市管线的管理体制

为了解决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职能不清、各自为政等问题,草案加大了统筹协调力度。一是统筹规划。草案第二章明确了管线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综合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程序,要求在规划阶段协调和衔接好各类管线与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人防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关系,避免彼此平面交叉和相互干扰。二是统筹建设。草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前告知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据此编制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管线建设单位按照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安排项目建设,以统筹城市道路和管线的建设时序,保障同步实施。

(三)关于城市管线的保护措施

为了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危害管线安全,草案一方面明确了工程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前收集、提供管线资料,要求相关单位在设计和施工中采取措施保护管线的责任以及施工单位核实管线资料,对未建档管线及时报告和查明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规定了管线权属单位建立管线巡查维护制度,设置城市管线安全警示标志,开展定期普查,及时更新城市管线信息档案等日常管理维护职责。

(四)关于综合管廊

综合管廊是当前国家倡导的管线建设模式。草案兼顾制度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专章对综合管廊建设进行了规范:一是优先规划和预留空间。要求在编制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时考虑城市发展远景,明确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有条件的旧城改造区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建设综合管廊。二是管线入廊。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在综合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另行审批已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建设工程。三是鼓励投资。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按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四是有偿使用。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应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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