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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2/07/1572 作者:佚名
导读: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8日召开第11次全体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制定《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的必要性 城市管线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加强城市管线建设管理,对于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水平和综合承载

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8日召开第11次全体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制定《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的必要性

城市管线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加强城市管线建设管理,对于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管线建设管理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急需通过立法加以规范。一是落实国家关于城市管线建设要求的需要。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城市管线建设,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加大城市管网建设和改造力度,加强城市各类地下管网的建设、改造。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完善法规标准,研究制订地下空间管理、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等方面法规,健全相关配套规章。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出台《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对综合管廊建设提出要求。国家关于城市管线建设的一系列要求,都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落实。二是解决城市管线建设工作中实际问题的需要。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城市管线建设的数量不断增加。由于城市管线种类众多,管理职能分属于多个部门,管线管理缺乏统筹协调,管线建设中存在资源浪费、反复开挖、安全事故频发三大突出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注,近年来不断有代表建议出台地方管线法规,《重庆时报》等媒体长期跟踪关注管线立法。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对于规范我市管线建设和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顺应民意的需要。

二、对《条例(草案)》的原则性意见

2012年,《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委员会自2014年以来,会同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市城乡建委,积极开展条例制定的调研和起草论证工作,经认真研究,数易其稿,形成了《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草案)》,共7章44条。委员会认为,该《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吸收借鉴了兄弟省市的经验,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三、对《条例(草案)》的几点具体意见

(一)建议《条例(草案)》适当充实城市管线档案管理的内容,细化档案管理的相关条款。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单列一条,作为第五章第三十二条,其它条款顺延。

(三)第十六、十七条,“管线工程”建议修改为“管线建设工程”。

(四)第十八条两款顺序调整。

(五)第二十条第二项,“认可”建议修改为“同意”。第三项,“事先通知”建议修改为“会同”。

(六)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管线现状资料,城乡建设主管等部门也应当主动向其提供管线现状资料。”建议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提供的管线现状资料,”

(七)第二十八条,删去“破路”一词。

(八)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影响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建议修改为,“未经批准,禁止下列影响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九)第三十七条,建议修改为“城市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向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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