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贵州省城乡规划区内新建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维修和养护。但城乡居民自建房内的用户、住宅区内适用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用户所需的供配电设施除外。
新建住宅包括新建的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与住房共用供配电设施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费用标准,并根据物价水平变化和费用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供电企业在向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后,不得再向建设单位、购房者收取其他费用。
由供电企业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实行供电到户、管理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确保24小时受理供配电设施故障报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