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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资
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央分
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
157号)和“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
配使用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 286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整治是指对农村田、水、路、
林、村进行综合整治的活动,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活动的统
称。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自治区安排的用于我区整
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工程项目以及
自治区切块下达的用于盟市自行安排土地整治项目(以下分别简
称“重大工程”、“重点工程”和“盟市自行安排项目”)建设
的资金。其来源为:中央划转及自治区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
有偿使用费、按规定用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各地其他涉农
资金。
第三条鼓励各地区结合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整合资金,开展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内容的示范工程。
第四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
用,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
按各自职责共同管理,项目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或所属土地整
治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预算和资
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要求、依据中央下达预算规模、
自治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情况以及自治区农村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确定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总预算、年度预
算及资金来源;
(二)审定并批复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预算;
(三)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预算执
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预算
执行及组织项目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审核;
(二)负责编报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预算;
(三)编制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按照有关项
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四)负责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预算执行,负责项目资金使
用管理、编制项目竣工决算。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
部门批准。重大工程、重点工程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国土资
源厅批准;盟市自行安排项目预算由项目所在盟市财政部门会同
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九条项目所在旗县区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年度
实施计划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设立专账管理
项目资金。旗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审核和监
督检查。
第十条盟市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向自治区
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报送重大工程和重点工程项目预算审查资
料,包括:年度实施计划与预算等。
第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国土资源厅对重大工程和重
点工程项目预算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有关手续
是否完备;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与
换算、费用和费率计取是否合理、准确;审定项目预算造价等。
第十二条自治区财政厅依据预算审查意见,会同国土资源厅
下达重大工程和重点工程项目预算批复。
第十三条盟市自行安排项目预算由各盟市自行确定项目
预算审查程序,项目预算须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预算批复一经下达,项目承担
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项目预算,必须
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涉及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勘
测、规划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必
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和规定,对未按规定
执行的,不得拨付资金。
第四章支出范围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
施、管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
费用、不可预见费等,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定额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发
生的支出,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措施费组成。直接工程费主要包括人
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作业费;措施费主要包括临时设施费、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施工辅助费、特殊地区施
工增加费。间接费主要包括规费和企业管理费。
第十八条设备费,包括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
采购及保管费。
第十九条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
验收费、业主管理费、拆迁补偿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
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土地清查费、项目勘测费、项目设计与预
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和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等。前期工作费按
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6%核定。
(二)工程监理费,是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招
投标和委托确定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按国家和内蒙古自治
区有关规定进行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工程监理费
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1. 5%核定。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完工后,因
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
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与审计费、整治后土地的重估
与登记费、基本农田规划与标志设定费等。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
工程施工费的3%核定。
(四)业主管理费,是指承担单位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组
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
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等。
业主管理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和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
工验收费合计的2%核定。
(五)拆迁补偿费,是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拆
迁的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
第二十条不可预见费,是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施工过程中
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农村土地整治费用由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区共
同承担。
(一)重大工程项目,自治区负责项目规划编制、勘测、
规划设计与预算评审的费用支出;盟市负责本辖区项目工程监理
和业主管理费30%的费用支出;旗县区负责项目工程费用及其他
费用支出。
(二)重点工程项目,自治区负责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评
审的费用支出;盟市负责本辖区项目规划、工程监理和业主管理
费3 0%的费用支出;旗县区负责项目工程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
(三)自治区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盟市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
盟市负责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评审的费用支出,旗县区负责项目
工程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
各级应按支出范围编制预算和决算。
第五章资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根据批复下达的年度预算,依据财政
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按项目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至项目承担单位;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地区,应按项目工程进度及
时足额拨付资金至项目承建单位、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
第二十三条工程施工合同应约定工程施工费的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
(一)工程施工费的支付应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开工通知
书,预拨付施工单位合同总价款的10%-30%作为工程预付款,进
入正常施工后,从工程款中扣除。
(二)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支付的项目资金不得超过合同
总价款的85%,最终工程款以竣工决算审计金额为准。
(三)在施工过程中,工程施工费依据合同约定按进度拨
款,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确认,承担单位审批,报同级财政
部门拨付资金。
(四)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应按照财务竣工决
算审查批准金额拨付剩余资金,但应预留不低于竣工决算工程款
5%的质量保证金。
(五)质量保证金的拨付,应于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合
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低于一年),由施工单位提出
申请,项目所在地主管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
拨付。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第二十四条其他费用应控制在分项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
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列支,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挤占
工程施工费。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不可预见费时需编制使用
方案,内容应包括:使用不可预见费的原因、支付内容、使用金
额及设计、监理等单位认证资料,同时附其他文字及图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
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出借,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项目因调整以及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应报
请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准后,由盟市财政、国土资源部
门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由同级审计部门负责审计。清
算后剩余的资金缴回盟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后的资金结余,由国土资源部门
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继续用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规模
再扩大或其他土地整治项目支出。
第六章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
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应包括竣工财务
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第三十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应经具有
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审计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及项
目预算执行、费用支出、资金管理及使用、资金结余、竣工财务
决算编制等。
第三十一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国土资源
部门汇总编制,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重大工程和重点工程项目
竣工决算由盟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
源厅备案。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抽查。
第三十二条重大工程和重点工程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农
村土地项目资金会计报表。盟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汇总编制半年
度、年度会计报表,会同盟市财政部门,分别于半年终了后7日
内、年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严格实行法人制、公告制、招投
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同时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
监督检查,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盟市、旗县区财政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
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员制度,对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重要指标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监
督员监督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对农村土地整治项
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同时按规定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
有偿使用费稽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对竣工后的农村土
地整治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
偿使用费的分配挂钩。
第三十九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工程转包和
挂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
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
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理、使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
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 2 7号)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负责解
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