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要求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全置于透明的环境中。从这一原则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对招标投标的方式作了调整,原有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方式限定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将非公开状态下进行一对一谈判的议标排斥于法律规定之外。
招标可以按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按招标方式,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合同类型和计价方式,项目招标分为总价合同招标、单价合同招标、成本加酬金合同招标。这里按招标方式进行分类。
1.公开招标
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也称为无限竞争性招标,即由业主在国内外主要报纸、有关刊物上发布招标广告,公开进行招标。凡对此招标项目感兴趣,都可以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参加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合格者均可以购买招标文件进行投标。
这种方式可为所有有能力的承包商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建设单位有较大的选择余地来挑选一个比较理想的承包商,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和缩短工期,但由于参与竞争的承包商可能很多,资格预审和评标的工作量较大。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指由招标人根据供应商或施工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
被邀请对象应具备的条件。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为了防止招标人可能故意邀请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其内定中标人的陪衬,对邀请招标对象所具备的条件作出限定,包括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不少于3家;该法人或其他组织资信良好,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前者是对邀请招标范围的最低限度的要求,以保证适当程度的竞争性;后者是对投标人资格和能力的要求,招标人对此还可以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达到这方面的要求。
投标邀请书与招标公告一样,是向法人或其他组织(供应商或施工承包商)发出的关于招标事宜的初步基本文件。为了提高效率和透明度,投标邀请书必须载明必要的招标信息,使供应商或施工承包商能够确定所招标的条件是否为他们所接受,并了解参与投标的程序。投标邀请书应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基本内容,招标人根据需要还可以增补认为适宜的其他资料,例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收取的任何收费,支付招标费用的货币和方式,招标文件所用的语言,希望或要求供应货物的时间或工程竣工的时间或提供服务的时间表等。
由于不需要发布招标通告,不需要资格预审或简化了资格预审工作,因此节省了费用和时间,提高了效率;另外,由于对施工承包商比较了解,减少了施工承包商违约所带来的风险。邀请招标的缺点是竞争性较差,有可能排除好的施工承包商,而且可能提高报价。
采用邀请招标的关键是要对市场供给情况以及供应商或施工承包商的情况比较了解。在此基础上,要考虑项目的具体情况:①招标项目的技术新而且复杂或专业性很强,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或施工承包商中选择;②招标项目本身的价值低,合同金额不大,招标人只能通过限制投标人数来达到节约费用和提高效率的目的;③招标项目有其他例外的理由,如时间紧迫等。
3.谈判招标
谈判招标也称为议标或指定招标,是由业主直接选定一家或几家承包商进行协商谈判,确定承包条件及标价的方式。该方式的特点是节省时间,容易达成协议,迅速开展工作,但很难获得有竞争力的报价。该方式是一种非竞争性招标的方式,适合于工程造价较低,工期紧,专业性强或军事保密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