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工程项目越来越复杂,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对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的今天,数家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的名义对某一工程进行投标,越来越成为填补企业资源和技术缺口、提高企业竞争力以及分散、降低企业经营风险,适应当前市场环境的一种良好方式。
联合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投标是国内外大型工程招标时,由不同的公司联合组成的临时性的合作参加投标的组织,它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称的联合体。
联合体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在评标之后,如果联合体未中标,则联合体解散;如果联合体中标,则联合体依照联合体协议确定的各方在招标项目中承担相应的工作和责任,在完成招标项目并经有关方检验后解散。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的名义进行。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协议连同投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对于大型复杂的项目,一般靠一个投标人的能力是不可能独自完成的,例如大型BOT项目,一般都是由多家实力雄厚的公司,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把有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当作一个整体,是指把该联合体作为一个独立的投标人看待,而不是指联合体中的某一个成员的名称。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投标人也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本法或者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这是对投标联合体资质条件的要求。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
(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质等级只能定为乙级。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货商或承包商来完成,保证招标质量。
为了规范投标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共同投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订的协议加以解决。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也就是说,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定合同,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招标人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国内外大型项目的承包,不管从资金、资源的供给、专业技术要求,还是规模风险等多种角度考虑,一个投标人是不可能完成的,这就需要多个施工企业,在确定投标方案的过程中根据项目的工程量、投资量、技术难度、工期要求等方面的条件,组成投标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
(1)工程规模庞大
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某些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巨大,所涉及的科学技术及其应用的范围非常广泛,完成这种项目的建设,往往需要多个各有所长的实力雄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密切合作、优势互补。贵昆铁路增建铁路共投资12.6亿,规模庞大也正孕育了联合体的产生。
(2)工程内容复杂
现代社会的分工越来越精细,虽然某些集团公司的经营范围非常广泛,但其往往也只在某一领域具有优势,对大型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这些集团公司一般也无法完成。因此,几个在不同领域各具竞争优势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既是他们中标大型复杂工程建设项目的必然选择,也是完成这类项目的现实需要。
贵昆铁路增建铁路战线长,且处云贵高原,海拔1990~2200m,多山川、丘陵地段,工程项目包括路基、桥梁、涵洞、隧道等众多复杂内容,也正适合联合体施工的开展。
随着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竞争的加剧,对承包商的资金实力、工程经验、人员层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凭借资金和实力在竞争中取胜的形式越来越明显。当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超过承包商的能力时,或承包商想提高中标的机会,优化资源配置,分散和降低风险,几家公司就会携手合作,组成预期利润和风险共担的联合体,共同参与项目的投标工作,在国际工程承包与项目管理承包中,这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3)业主或当地法律要求
在保护主义盛行的国家,一般规定外国公司必须与当地公司联合,才能参与工程投标。有的业主在招标文件上明文规定,要求外国承包商至少拿出不少于30%的实物工程让当地承包商来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承包商多半是选择与当地公司联合。
(4)招标方式上要求
现在一些业主正在不断尝试新的项目管理办法,以期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新的合同管理机制取得优质工程。在这些新的经营管理方式中,最典型的是“设计施工合同”,特点是总承包商统一负责设计、采购和施工,因此可以允许设计和施工在时间安排方面有一定的重叠,从而缩短了施工工期,相应也能降低一些工程成本,并使得项目能提前投产。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联合投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中小型企业可以通过联合的形式增强竞争能力,分散投标风险,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2)大型企业可以通过专业化小型企业联合,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增强竞争能力。
(3)通过联合体投标方式,可以使更多的投标单位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竞争激烈程度,保证工程顺利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