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浙政(1995)5号《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具体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政府招标采购。前款所称政府招标采购是指各采购单位使用公共资金,以招标的方式向市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具体实施办法所称公共资金包括:
(1) 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2) 采购单位的其他收入,包括各类捐款、赠款等;
(3) 国内外贷款;
(4) 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政府招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各级政府招标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采购单位的政府招标采购活动。各级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办理招标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