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余泥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余泥渣土,是指各类建筑工程废弃的土、渣、料等建筑垃圾。
在市区范围内排放、运输、受纳余泥渣土,适用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余泥渣土受纳场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余泥渣土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
市、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余泥渣土排放、运输、受纳的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市政、公安、规划、环保、交通、公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