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株洲市委办、政府办《关于印发株洲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株办【2009】66号)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要求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我市各级各类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着力解决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尤其是招投标活动中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推进招投标体制机制创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工作任务、目标和措施
(一)、牵头做好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工作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资质挂靠,围标串标,评标不公,转包、违法分包,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标前、标后监管薄弱等突出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主要措施:
1、严格核查招标事项核准等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严格核查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2、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统一监督体制和机制。配合市纪委监察局大力推行招投标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招投标项目“同城合一”存在的问题和专业工程“同体监督”的问题。
3、严厉查处招投标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以贯彻执行湘建建【2008】39号文《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为龙头,狠抓整顿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强化招投标全过程监督,加大对中标项目合同执行跟踪监督力度,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违规变更合同、以及围标串标、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4、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实名投标。500万元以上财政投资、国有投资(控股)项目,开标时投标人的法人代表必须到场,防止挂靠转借资质。尽快研究出台具体操作办法和违规处理办法。
5、推行代理业务的招标制。对政府投资,包括国有(控股)的项目,为确保代理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廉政建设,按照国办发【2004】56号文“进一步探索采用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等投资服务中介机构的办法”。争取在2010年底全面实行代理业务招标制。
6、加强对代理机构的考核。实行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凡未经考核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严禁直接从事招标代理业务,解决代理机构业务素质不高、违规操作等突出问题。并且严格落实对代理机构的“一标一考”制。以 “考”促管,以“考”促变。
7、完善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严格对评委监督管理。充实专家库稀缺专业专家人数,合理调整专业分类,制定配套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日常培训管理和评委的“一标一考”监督管理。
8、完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建立统一的招投标投诉、社会监督平台。规范受理方式和受理程序,规范案件移送和责任追究制度。
9、整合、规范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按照“同城合一”的原则,推动专业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集中进场交易,逐步建立统一的工程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产权交易等招投标及其他关联活动的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场所。对工程施工、监理和政府采购项目,全面推行电子评标。
10、加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推行力度。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推广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提高招标质量。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行电子招投标。加强中标合同备案管理。
(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下列四项工作
1、规范工程建设决策行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积极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2、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安全质量的管理。严格监督业主和施工企业按招标文件订立合同并严格执行。与有关部门一道研究出台规范性文件,对招投标过程中资质挂靠、施工过程中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制定相应处置措施。
3、加强物资采购招标过程的监督。一是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物资采购、服务采购全部集中到招投标交易市场交易;二是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监管与操作分离的原则,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交由政府集中采购中心采购操作。
4、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在招投标门户网站及时全面公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信息、中标公示、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
三、步骤及安排
按照上级统一部署,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自查与督查的方式进行,共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8-9月底)
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好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步骤方法、工作进度和时间要求,并于2009年9月25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自查整改阶段(2009年10月-2009年12月上旬)
1、开展自查。按照市里统一部署,重点对我市2008年以来各级各类所有竣工和在建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自查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上旬,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专人,严格按照要求逐个项目检查,填报自查表格,写出情况说明。
2、重点督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拟定于2009年12月上旬开始组织抽查。
3、建立自查情况档案。分管领导要掌握每个项目的自查信息,并据此研究和制定相关整改措施。要落实自查责任制。有关自查工作情况报告、统计报表要按程序、按时间、按要求上报,分管领导要签字,对自查工作负责。“一把手”负总责。
(三)深化治理和巩固成果阶段(2010年3月-2011年10月底)
1、落实监督责任,加强重点抽查。对治理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要组织重点抽查,及时发现问题,深入调研,提出对策。
2、认真整改问题,健全完善制度。要针对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自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制订和完善整改计划与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认真纠正。在整改过程中,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要深入推进源头治理,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
3、加大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力度。认真排查各类案件线索,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不仅要及时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乱作为和不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而且要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典型案件。
4、推广典型经验。注意发现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报送市专制办总结并予以推广,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经研究决定,成立局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李建任组长,周芳文、孟祥智、罗兵和、白淑芬、苏晓青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纪检监察室,由白淑芬兼任办公室主任,李红任副主任,陈继红任联络员。办公室成员为梁可文、周刚、罗春武、甘淼洋、黄旻、唐文新、李红、陈继红,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二)加强督促检查和行政问责。各分管领导要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对治理工作迟缓的科室、部门,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组织领导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科室和部门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信息沟通。定期将工作简报、进展情况报表、信息报告、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