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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总则

2022/07/1515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完好,发挥市政工程设施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本市市区、郊区、县(市)规划区和建制镇。 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区、县(市)城乡建委(局)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完好,发挥市政工程设施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本市市区、郊区、县(市)规划区和建制镇。

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区、县(市)城乡建委(局)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交通、工商、环保、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规劝和举报。

对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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