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修改的决定

2022/07/15176 作者:佚名
导读: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 四十二、对《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作如下修改: 1.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户县、周至县、高陵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2.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管执法”修改为“城市管理”。 3.将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

四十二、对《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作如下修改:

1.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户县、周至县、高陵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2.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管执法”修改为“城市管理”。

3.将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施工图设计文件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将第五十五条中的“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修改为“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删除其中的“没收违法所得,”。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