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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考试申请条件

2022/07/15117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八条 凡申请资格证书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均应参照资格考试。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在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二次。 第九条 凡具有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及以上职称、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工作连续3年以上的现职在岗人员均可申请参加乙级资格证书的资格考试。 第十条 凡具有工程师(经济师)及以上职称、从事公路工程

第八条 凡申请资格证书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均应参照资格考试。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在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二次。

第九条 凡具有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及以上职称、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工作连续3年以上的现职在岗人员均可申请参加乙级资格证书的资格考试。

第十条 凡具有工程师(经济师)及以上职称、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工作连续5年以上的现职在岗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甲级资格证书的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凡参加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者,由所在单位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工程定额站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见附件),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经资格认证管理部门评审通过,核发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根据目前(1995年)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的状况,在本办法发布施行之后将进行一次考核资格认证工作。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职称,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工作连续八年以上(含8年),有显著业绩;

二、具有工程师(经济师)职称,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工作连续十年以上(含10年),有显著业绩。

符合免试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报告(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工程定额站初审和推荐,报部公路工程定额站,经全国公路工作造价人员资格认证领导小组评审通过,核发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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