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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级、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
二、持有乙级资格证书,越级从事应由甲级资格证书范围内业务的;
三、在公路工程造价编制或审查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复查检验的;
五、涂改资格证书,允许他人借用或冒别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六、违背职业道德,有意识作弊、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法乱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