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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罚则

2022/07/1561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级、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 二、持有乙级资格证书,越级从事应由甲级资格证书范围内业务的; 三、在公路工程造价编制或审查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复查检验的; 五、涂改资格证书,允许他人借用或冒别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六、违背职业道德,有意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级、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

二、持有乙级资格证书,越级从事应由甲级资格证书范围内业务的;

三、在公路工程造价编制或审查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复查检验的;

五、涂改资格证书,允许他人借用或冒别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六、违背职业道德,有意识作弊、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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