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0月17日上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查了《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淮南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条例》,对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是必要的;赞成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同时也对《条例》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分组会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对《条例》进一步进行研究,作出了相应修改。18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条例》修改情况的说明。18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条例》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对于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即“发包人应当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精神不够一致,建议将第三十七条中的“第二十二条”删去。
《条例》(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修改后形成的《条例》(修改稿),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法规不相抵触,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修改稿),请一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