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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条例的说明

2022/07/15104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8月14日经淮南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我受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基础和核心,贯穿建设项目管理的全过程。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建设的加快,因建设工程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8月14日经淮南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我受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基础和核心,贯穿建设项目管理的全过程。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建设的加快,因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这不仅扰乱了建设市场秩序,而且影响了社会稳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我市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今年(2012年)初,我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的制定列入了年度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建委共同起草了《条例》草案,并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今年(2012年)6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在综合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8月13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对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表决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计价方式的适用

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是建设工程计价的两种方式。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条例》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并设立招标控制价作为最高限价。同时,《条例》在法律责任部分对违反此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以加大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力度。

2.关于对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分阶段、全过程的管理,《条例》第二章从立项阶段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阶段的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到竣工阶段的工程结算,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规范工程造价编制行为,以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

3.关于工程造价的编制和审核主体

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和审核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条例》借鉴外地立法经验,对编制和审核主体提出了严格要求,即建设单位具有三名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且符合工程专业需要,在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进行工程造价的编制和审核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完成。

4.关于工程造价咨询行为的规范

针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为不规范易引发纠纷的问题,《条例》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业务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出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企业执业印章,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具体列举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的禁止性行为,并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5.关于信用档案的建立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信用体系,是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条例》规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建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因被投诉、举报受到处理或者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按照规定查阅信用档案。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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