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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07/1581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6年7月26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意见认为,决定(草案)反映了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修改建议。同时,有9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13条次意见和建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6年7月26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意见认为,决定(草案)反映了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修改建议。同时,有9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13条次意见和建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对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对决定(草案)作了修改。9月2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法规工作室关于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根据委员会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修正案(草案)经过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和修改,已经基本成熟。9月12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五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表决稿)〕提请第三十八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根据审议意见,将决定(草案)第五条中“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可以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修改为“审计机关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抽查”。〔决定(草案表决稿)第五条〕

二、根据审议意见,将决定(草案)第六条中的“应当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修改为“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决定(草案表决稿)第六条〕

三、根据审议意见,将决定(草案)第七条中的“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对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进行复核,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单独列为一款。〔决定(草案表决稿)第七条〕

四、根据审议意见,将决定(草案)第十四条中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由有关部门记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活动”修改为“没收违法所得,处骗取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并记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活动”。〔决定(草案表决稿)第十四条〕

报告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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