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经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法制委员会于2014年3月19日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意见说明如下:
一、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条中增加政府投资在50%以下的建设项目也应当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范围,还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将BT、BOT等项目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范围。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本条例的适用对象是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已有明确规定,即《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的两种情形,我省地方立法不宜突破上位法的规定扩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范围。对未纳入本条例调整范围但又涉及政府投入资金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依然可以按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计监督,并非未纳入本条例的适用范围的其他政府投资资金就不进行审计监督。因此,我们建议保留该条款的表述。
二、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全覆盖的审计,要做到每一个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都应当由审计机关对其开展审计监督。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为保障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与效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面审计是对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也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必然趋势。虽然由于目前(2014年)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数量较多、审计任务很重,凭审计机关的力量还无法实现由审计机关直接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审计。但是审计机关还是应当主动承担起实现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面审计的职责,在最大限度发挥审计机关自身力量的同时积极探索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法,整合各方资源,采取由审计机关直接审计、审计机关组织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参与审计和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等多种形式,共同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全覆盖。因此,我们在条例中首先界定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草案表决稿第三条),对这个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全面审计。其次是明确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原则是“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突出了全面审计的基本要求(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后还增加规定了实现全面审计的三种形式:一是由审计机关直接安排自身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二是由审计机关组织除自身审计人员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审计;三是由审计机关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并由审计机关进行复查复核(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三、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增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应当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根据监督法有关规定,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主要是以听取专题报告等事后监督方式进行,且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属于各级人民政府职责,地方性法规不宜再新设其他监督方式,对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批准或备案审查。因此,建议保留该条的表述。
四、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投标文件中应当载明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不妥,可能影响民事行为相对方的权益。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在审议结果报告中我们已对该问题的合法性作了充分的说明,本条的规定与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不抵触的。本条例的立法目的是有效保证政府投资资金使用的安全与效益,且将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只是延续了预留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待工程竣工结算后仍然会支付给施工单位,不会影响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因此,从保证政府投资资金使用的安全与效益,预防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领域腐败问题这个角度来看,我们仍然建议保留这一规定。同时,为解决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对第三方造成实际影响的问题,我们建议增加规定,对审计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计结果的法律责任(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八条第六项)和相关单位、个人对审计决定不服的救济渠道。(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五、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保留适当比例的工程价款,在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六、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九条)
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出了如下修改:
1、删去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2、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条修改为“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二条)
3、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条与第六条合并。(草案表决稿第六条)
4、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草案表决稿第十一条第二项)
5、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草案表决稿第十二条第一款)
6、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与第二十条合并。(草案表决稿第十七条)
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草案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