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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解读

2022/07/15108 作者:佚名
导读:《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经2013年9月27日修订通过后,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版《条例》有两大创新点,一是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检测、商品混凝土生产、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等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质量义务与法律责任作了清晰的界定,强化了对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和验收、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管理等质量行为的规范管理;二是《条例》在法律责任和处罚方面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经2013年9月27日修订通过后,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版《条例》有两大创新点,一是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检测、商品混凝土生产、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等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质量义务与法律责任作了清晰的界定,强化了对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和验收、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管理等质量行为的规范管理;二是《条例》在法律责任和处罚方面,明确了不同的违规等级相应的处罚标准,更具实际指导意义。

为便于大家更加了解与执行,特对《条例》进行解读。

一、设立《条例》的目的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设立《条例》的背景

199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正式施行,根据建筑法,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1996年9月,广东省颁布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自今已实施了17年,由于条例中不少方面已发生变化,故制订本《条例》。

三、设立本《条例》依据

本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法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法规)为上位法,参照原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一系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一系列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根据我国立法的原则,对原《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进行了修订。

四、本《条例》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

《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从事的建设工程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对于建设工程活动来讲,无论投资主体是谁,也无论建设工程项目的种类,只要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都要遵守本《条例》。

《条例》明确了调整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这两个方面活动的主体。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开展建设活动,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在实施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时,必须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职权。

五、《条例》主要内容及作用

1.有依有据,理清各方职责。

《条例》对各质量责任主体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质量方面必须履行的责任,其中包括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的质量义务做出规定。

2.规范了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

本《条例》共27条,其中12条明确了市场与现场,单位与人员工程质量的控制措施,在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中贯彻“过程控制、强化验收”的原则;明确政府对验收实施现场监督的内容;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住宅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和实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公示制度。

3.明确了工程质量保修要求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是《建筑法》所确定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本《条例》进一步明确的一项重要制度,健全、完善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对于促进承包方加强质量管理,保护用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商可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本《条例》明确了保修主体、范围及保修期限,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即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等。

4.提升了监督管理水平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政府必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本《条例》有14条条例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本《条例》规定政府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主要是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条例》还明确日常监督的方式是抽查、巡查,处理手段是督促整改。《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这是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情监督的作用、保护工程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

5.明确了不同违规等级相应的处罚标准

《条例》中法律责任一章共10条,是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所应追究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中对各责任主体和注册执业人员共设定了44项处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设定了8项处罚。所谓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是指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主体,由于其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准则,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本《条例》所设定的罚款幅度和具体数额,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根据对工程建设资金数额的匡算,按照足以起到惩戒作用的原则,设定具体罚款;二是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设定罚款,违法行为越重,处罚就越重;三是为了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将质量责任落实到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身上,对其处以单位罚款数额一定比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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