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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三章 水费收交

2022/07/15345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四条 农业水费以实物计价、货币结算,也可根据群众意愿计收实物;工业及其他水费以货币计收。 水资源短缺地区的工、农业用水,可实行超额累进收费办法。对超计划定额用水的部分,可视其原因,累进加收一至五倍水费。 第十五条 农业水费的收交可采用以下办法: (一)由受益县、区、乡、村逐级统收统交; (二)委托当地财政、农业银行、信用社代收; (三)委托粮食部门随粮代收; (四)组织乡、村管水组织、管水人员

第十四条 农业水费以实物计价、货币结算,也可根据群众意愿计收实物;工业及其他水费以货币计收。

水资源短缺地区的工、农业用水,可实行超额累进收费办法。对超计划定额用水的部分,可视其原因,累进加收一至五倍水费。

第十五条 农业水费的收交可采用以下办法:

(一)由受益县、区、乡、村逐级统收统交;

(二)委托当地财政、农业银行、信用社代收;

(三)委托粮食部门随粮代收;

(四)组织乡、村管水组织、管水人员代收;

(五)用水户事先预购供(排)水票或年初预交、秋后结算;

(六)由水管单位自收。

凡委托代收的,应经委托代收单位同意,并由水管单位付给代收单位百分之二的代收业务费。

第十六条 工矿交通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城镇居民等受益单位和个人的水费,应根据合同规定,按月或按季向水管单位交付。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应按时如数交付水费。逾期不交水费的,水管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经催交无效、可停止供水,并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滞纳金,必要时可商请财政部门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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