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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五章 附则

2022/07/1520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三条 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的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发布的《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停止执行。 地方规章(类别)

第二十三条 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的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发布的《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停止执行。

地方规章(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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