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63年12月4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63)鲁水栗字第1387号文决定成立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治理工程局。在行政上、业务上受省水利厅领导。
2、1972年5月,中共山东省委鲁发(1972)83号文决定,将“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治理工程局”改名为“山东省治淮南四湖流域工程指挥部”。
3、1988年8月2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发(1988)72号文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将“山东省治淮南四湖流域工程指挥部”更名为“山东省淮河流域工程局”。
4、2000年10月11日,山东省水利厅鲁水人字[2000]36号文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鲁政办发[2000]81号文决定,“山东省淮河流域工程局”更名为:“山东省淮河流域水利管理局”,作为山东省水利厅派出的流域机构,代表山东省水利厅行使所在流域的水行政主管职责。
5、2019年3月,按照省编委批复,省海河流域水利管理局、省淮河流域水利管理局、省小清河管理局、省水利工程管理局4个事业单位,合并组建省海河淮河小清河流域水利管理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