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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简介

2022/07/15132 作者:佚名
导读: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8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8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1.4.1特别重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Ⅰ级)

1.4.2重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Ⅱ级)

1.4.3较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Ⅲ级)

1.4.4一般管廊运行突发事件(Ⅳ级)

1.5适用范围

1.6预案衔接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市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2.2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成员单位

2.4专家组职责

2.5现场指挥部

3.预防与预警

3.1预警分级

3.2预警监测和信息共享

3.3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3.4预警响应

3.4.1蓝色预警响应

3.4.2黄色预警响应

3.4.3橙色、红色预警响应

3.5预警变更与解除

4.信息报告

4.1首报

4.2续报

4.3终报

5.应急响应程序

5.1响应分级

5.1.1一般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响应

5.1.2较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响应

5.1.3重大及特别重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响应

5.2响应措施

5.2.1先期处置

5.2.2基本应急

5.2.3扩大应急

5.2.4应急结束

5.2.5信息发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与社会救助

6.2事故调查

6.3应急处置评估与总结

7.应急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2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7.3应急队伍保障

7.4医疗卫生保障

7.5治安保障

7.6经费保障

7.7机制保障

8.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8.1.1宣传

8.1.2培训

8.1.3演练

8.2制定、修订和实施

附件:

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现状情况及风险分析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预防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运行突发事件,规范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健全我市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石家庄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河北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应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专业处置、快速反应的原则。

1.4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运行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严重影响管廊及内部管线正常运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对企事业单位、居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按照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因素,运行突发事件分级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4.1特别重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者失踪,或者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5万户以上(含5万)居民停止供水(供热或供气)持续48小时以上的事故。

(3)负荷2000兆瓦以上(含2000兆瓦)的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含60%),或70%以上(含70%)供电用户停电。

1.4.2重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3万户以上(含3万)5万户以下居民停止供水(供热或供气)持续24小时以上的事故;

(3)负荷2000兆瓦以上(含2000兆瓦)的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含40%)60%以下,或50%以上(含50%)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负荷2000兆瓦以下的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含40%),或50%以上(含50%)供电用户停电。

1.4.3较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万户以上(含1万)3万户以下居民停止供水(供热或供气)持续24小时以上的事故;

(3)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含20%)40%以下,或30%以上(含30%)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1.4.4一般管廊运行突发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管廊运行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3000户以上(含3000户)1万户以下居民停止供水(供热或供气)持续24小时以上的事故;

(3)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含10%)20%以下,或15%以上(含15%)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家庄市主城区范围内因自然灾害、运行事故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1)自然灾害主要指洪水、暴雨、地震等非人力可抗拒的灾害。

(2)运行事故主要指管廊设施及管线在运行过程中突然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生产、生活正常秩序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灾难性事故。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是指蓄意破坏管廊设施及管线的恐怖袭击事件。

1.6预案衔接

本预案对上与《石家庄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衔接;对下与各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产权单位的企业应急预案相衔接。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管廊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住建局局长。

市管廊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急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急工作部署;

(2)统一领导全市一般及较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指挥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恢复运行等应急工作,重大及特别重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3)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对管廊运行突发事件进行监测、预警,落实应急措施;

(4)当突发事件超过市政府处置能力时,按照程序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援。

2.2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管廊应急指挥部下设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

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在市管廊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建立预防和处置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和机制,不断完善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应急工作制度;

(2)组织落实市管廊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突发事件;

(3)组织制定、修订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及管线产权单位制定、修订相关处置类应急预案;

(4)负责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市管廊应急指挥部的指令;

(5)负责管廊运营单位与成员单位之间的日常沟通和应急协调工作;

(6)负责市管廊应急指挥部专家组的组建、联系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研究工作;

(7)组织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

(8)承担市管廊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气象局、市通信办、市轨道办、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消防支队及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1)市委宣传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应急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管廊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协调事发地区政府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物资,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善后安置工作;在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协助、指导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的处置、指挥和抢修、排险工作,参与应急救援和人员防护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3)市发改委:负责配合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安排使用中央资金支持我市的重大灾后重建项目。

(4)市公安局:维护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现场交通秩序,做好事发现场和相关区域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援通道畅通;参与相关突发事件的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5)市市场监管局:督促管廊运营单位及相关管线产权单位制定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处置专业意见、建议;按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原因,界定责任,对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6)市财政局:负责管廊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

(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与评价;加强监测,提出防止管廊运行突发事件衍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建议;参与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工作。

(8)市住建局:负责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指导管廊本体的抢险和修复;参与相关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9)市城管局:负责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地区的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管道及市政设施的险情排查、抢险工作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依法查处管廊周边、危及管廊安全等违法行为;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0)市交通运输局:协调运输企业开展救援物资和设备的运送。

(11)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根据职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病例的调查与处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12)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管廊沿线区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工作;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负责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中有关气象灾害的分析和评估工作。

(13)市通信办:负责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中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和通信保障工作,保障应急期间市管廊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应急工作的各单位间通讯顺畅。

(14)市轨道办:负责指导盾构形式的管廊本体抢险和修复。

(15)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对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中电力设施实施抢险救援,并为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16)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中灭火抢险救援及防化洗消工作;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17)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4专家组职责

各成员单位、管廊运营及管线产权单位设立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处置专家库,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需要抽调相关专家组成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处置专家组,涵盖土建工程、设备维护管理、公安、消防、恐怖袭击、刑事、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卫生防疫、防化、地震、防爆、水务、电力、燃气、气象、地质、环保等相关专业,对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1)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参加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的各项研究活动;

(3)应急响应时,根据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进驻指定地点,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建议;

(4)参与事故调查,提供意见和建议。

2.5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及以上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后,必要时市管廊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市管廊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预防与预警

3.1预警分级

依据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的预警由高到低分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个级别。

(1)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2)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3)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预警监测和信息共享

管廊运营单位及各管线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管廊运行监测体系及管线监测体系。根据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结构工程、附属设施、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管线状态的监测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加强对各类风险信息的分析研判和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将信息上报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对管廊运行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公安、气象、地震、消防等部门和管廊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并及时将可能导致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管廊运营单位。

3.3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1)蓝色或黄色级别的预警信息,由市管廊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2)橙色或红色级别的预警信息,由市管廊应急指挥部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或授权市管廊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3.4预警响应

3.4.1蓝色预警响应

(1)预警信息发布后,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及管廊运营单位要立即做出响应,相关负责同志带班,24小时有人值班,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2)管廊运营单位的巡查人员应到岗对隐患部位进行重点排查;

(3)管廊运营单位及管线产权单位要及时调整运营方案,加强管线运行情况监测,在管廊重要节点增派人员加强值守;

(4)管廊运营单位要加强对管廊出入口、通风口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巡视,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停用或开启的准备;

(5)管廊运营单位及管线产权单位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一旦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

3.4.2黄色预警响应

(1)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管廊运营单位及管线产权单位的巡查人员应到岗对隐患部位进行逐一排除;

(2)在应急救援队伍待命的基础上,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4.3橙色、红色预警响应

(1)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管廊运营单位及管线产权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随时掌握情况;

(2)管廊运营单位及管线产权单位的巡查人员应全部到岗,并对整个区域进行逐一排查;

(3)专家组进驻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事件现场,对事态发展作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

(4)专业救援队伍随时待命,各成员单位备齐人员、物资,接到命令后立即出发。

3.5预警变更与解除

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调整预警级别或向市政府提出调整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的建议。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即可解除预警。

4.信息报告

4.1首报

发生一般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管廊运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关管线产权单位,并向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由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发生较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还应由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报告;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

4.2续报

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产生次生和衍生事故或应急处置取得重要进展情况,应当进行续报。重大以上级别事件信息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续报,重大进展情况应随时报告。

4.3终报

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进行总结报告。包括在首报和续报基础上整理汇总事件的基本情况、应急处置过程、性质认定、责任划分与认定、事故评估、下步完善措施等要素。

5.应急响应程序

5.1响应分级

5.1.1一般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响应

(1)一般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发生后,管廊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通知相关管线产权单位,并向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视情况拨打110、119、120等求救电话,主动寻求救援;

(3)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上报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并根据需要通知相关单位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援。

5.1.2较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响应

较大管廊突运行发事件发生后,在一般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响应的基础上,补充采取以下措施:

(1)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将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市政府;

(2)市管廊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成员单位进行物资、装备调配;

(3)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设立现场处置专家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处置记录,收集证据。

5.1.3重大及特别重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响应

重大及特别重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发生后,在较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响应的基础上,补充采取以下措施:

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服从省政府的统一指挥,制定应急救援实施方案,进行应急处置。

5.2响应措施

5.2.1先期处置

(1)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发生后,管廊运营单位及时报告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向119、110、120等单位寻求救援。

(2)管廊运营单位应及时调整管廊运行方式,并通知相关管线产权单位。管线产权单位接到报警后,应当迅速调整管线运行方式,并立即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现场,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初期处置,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

(3)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诊断和研判,并将相关情况向市管廊应急指挥部报告。

(4)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简要经过;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况;报告单位或者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5.2.2基本应急

(1)参与事件处置的各成员单位,应当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相应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市管廊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各自职责和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命令,密切配合,迅速展开处置和救援工作。

(2)赶赴现场的有关成员单位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调流、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并随时与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系。

(3)现场应急救援措施

现场应急救援时,先由管廊运营单位、相关管线产权单位根据现场情况,启动企业应急预案,并按照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进行应急处理;由专家组制定警戒范围和后续抢险救援方案;市公安局负责建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通行,转移警戒区内群众到安全地带;市卫健委负责抢救伤员,进行紧急救护;各有关单位针对具体事件类型,根据专家组制定的救援方案,进行后续抢险救援;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救援物资和救援设备及时运送。

5.2.3扩大应急

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较大突发事件等级或自身控制能力,及时提请上级有关部门协助处置。

5.2.4应急结束

(1)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即告应急结束: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核清;事故危害得到控制;次生、衍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2)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由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议,报请市管廊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管廊应急指挥部或授权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响应结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政府批准后,省政府或授权市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响应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消息。

5.2.5信息发布

(1)负责事件处置的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基本事实信息,并在处置过程中持续发布信息。

(2)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信息应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原则上在1小时内向社会发布。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在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并视情况连续召开。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召开吹风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用好官方信息平台、组织专家解读等。

(4)对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以及情况较为复杂的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应根据统一部署进行。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与社会救助

应急救援结束后,有关单位与部门要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补偿,及时完成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市管廊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6.2事故调查

一般和较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政府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重大或特别重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调查组进行有关工作。

6.3应急处置评估与总结

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管廊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下发至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必要时修改相关预案。

7.应急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保证通讯联系畅通,各值班电话须24小时值守。事故现场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卫星电话等通信手段,保持通讯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参与事件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7.2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有关成员单位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救援物资,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动态数据库,明确储备抢险物资、器材、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建立相应的管理、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保证应急需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配。

7.3应急队伍保障

以各管线产权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管廊运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同时,还应与其他专职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7.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负责管廊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医疗救治队伍对伤病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治并将重症伤病人员转送至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根据管廊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7.5治安保障

由市公安局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7.6经费保障

管廊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管廊日常对危险源的监控、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培训、演练的经费需求。

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市政府要对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7.7机制保障

管廊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应急联络员,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应急联络员会议。

8.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8.1.1宣传

管廊运营单位应加强对管廊安全方面的宣传工作,通过发放明白纸、签订入管廊安全协议等形式加强对入管廊作业、巡检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掌握应急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同时,广泛开展管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运营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的发生。

8.1.2培训

各管廊运营单位、管线产权单位等相关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安全事件应急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事件预防、控制、抢险知识和技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个人防护常识等。

8.1.3演练

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2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并对相关部门、企业的应急演习进行指导和检查。管廊运营单位、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视情况可加大演练频次。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8.2预案制定、修订和实施

本预案由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由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应急演练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时,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现状情况及风险分析

石家庄市主城区现有地下综合管廊试点项目3个,分别为汇明路、塔北路和仓丰路管廊项目,总长14.91公里。其中,汇明路管廊项目,总长为7.28公里,管廊断面为五舱结构,分别为电力舱、水舱、供热舱、污水舱和燃气舱,入廊管线为给水、污水、再生水、电力、通信、供热及燃气管线。仓丰路管廊项目,总长为1.6公里,管廊断面为五舱结构,分别为电力舱、水舱、供热舱、污水舱和燃气舱,入廊管线为给水、污水、再生水、电力、通信、供热及燃气管线。塔北路管廊项目,总长为6.03公里,是我市首例在城市建成区与地铁共路由建设的项目,采用盾构法施工,管廊断面为圆形舱分上下两部分,入廊管线包括给水、再生水、供热、电力和通信管线。

在管廊运行过程中主要可能发生的事故为管线事故、火灾事故、人为破坏、洪水倒灌;对综合管廊产生较大影响的地质灾害或地震;廊内人员中毒、触电等事故;其他事故。

在管线事故中,综合考虑管线的种类、可燃性、爆炸性、危害性等因素,对各管线事故危险性进行划分,其中燃气管线事故危险性最大,电力、给水及供热管线事故危险性较大;污水及再生水管线事故危险性一般;通信管线事故危险性最弱。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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