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渝建发[2009]42号)及《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渝建发[2009]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 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下列(一)至(六)项资金或者资产统称为国有资金:
(一)国家出资;
(二)国家融资资金;
(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借贷资金;
(五)利用发行彩票或者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
(六)使用国有性质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技术、专利等作为投资或者入股的资产。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并按照建设管理权限的划分,负责对市级管理权限的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劳务分包由承包人自行发包给具备相应劳务资质的单位。
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管理权限的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施工分包,是指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所指的专业工程施工分包,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专业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分为招标管理和备案管理两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