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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修改决定

2022/07/15105 作者:佚名
导读:为维护法制统一,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推进依法行政,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17件规章的相关条款内容: 九、《贵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一)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二)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新建市政道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市政

为维护法制统一,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推进依法行政,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17件规章的相关条款内容:

九、《贵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一)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二)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新建市政道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

第四条第五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

(三)第五条中的“城乡规划行政”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四)第七条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发现需要补建市政消火栓及配套管网的,应当及时提出工作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五)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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