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新建市政道路同步实施市政消火栓,在新建市政道路时督促相关单位对市政消火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正常用水;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
《办法》规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市政道路及地下附属管线建设审批时,应当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相关技术规范对市政消火栓的设计进行审查,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和审查等阶段,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列入项目总投资;市政消火栓的设计、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建设程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经费纳入其所在地区(市、县)政府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