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保险合同 1.1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投保范围一、凡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四(含六十四)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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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简介

2022/07/15135 作者:佚名
导读:详细条款: 合众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ara" label-module="para"> 关于本保险合同 1.1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投保范围一、凡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四(含六十四)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

详细条款:

合众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ara" label-module="para">

关于本保险合同

1.1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投保范围一、凡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四(含六十四)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二、被保险人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1.3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日期为准。

1.4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5合同解除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para" label-module="para">

本合同保障责任

2.1保险金额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本公司约定,但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必须相同。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2保险期间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保险期间自工程项目正式开工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二十四时止。二、保险期间届满工程尚未竣工的,投保人需办理续保手续。三、工程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四、施工企业因故停工的,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暂时中止本合同,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中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合同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自本公司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2.3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本公司对以上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之和以保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杀或自伤;(2)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3)被保险人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恐怖主义袭击;(5)被保险人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7)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活动,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8)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或由此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9)被保险人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10)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para" label-module="para">

保险费3.1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清,具体交费标准见费率表。"para" label-module="para">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4.1保险金受益人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三、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四、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4.2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遇节假日顺延),否则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项费用,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4.3保险金申请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劳动关系证明;7、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8、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3、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4、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劳动关系证明;5、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6、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三、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4保险金给付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所需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4.5保险金申请时效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para" label-module="para">

基本条款5.1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5.2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5.3身体检查在受益人。。。。。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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