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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章 检测单位与人员

2022/07/15225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八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水科教〔1994〕171号)的有关规定设立,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并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批准,方可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第九条 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批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时,必须明确其可检测的业务范围。检测单位应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检测业务工作。 第十条 水

第八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水科教〔1994〕171号)的有关规定设立,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并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批准,方可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第九条 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批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时,必须明确其可检测的业务范围。检测单位应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检测业务工作。

第十条 水利部批准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结果是水利工程质量的最终检测。

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本流域、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的最高检测单位并报水利部备案。

仲裁检测由最高检测单位或最终检测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除符合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具有所检测内容的专业知识、能力;

(三)熟悉国家、水利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

(四)具有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岗位证书。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由标准检测人员所在单位检测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颁发。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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