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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简介

2022/07/15178 作者:佚名
导读:巫山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简称复垦资金)的管理,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0〕384号)、《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山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巫山府办发〔2012〕41号)和《中共巫山县委办公室、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山县

巫山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简称复垦资金)的管理,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0〕384号)、《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山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巫山府办发〔2012〕41号)和《中共巫山县委办公室、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山县村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巫山委办〔2012〕120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复垦资金,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对依法取得的利用效益不高或废(放)弃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及特殊用地等,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资金。包括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后节余建设用地指标换取的收益和用于复垦的周转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巫山县管理和使用复垦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复垦资金管理原则:资金统筹、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分级负责。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五条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设置县复垦资金专户,储存和管理全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资金和指标收益;县农委设置农委财政双控代管账户与乡镇、街道村级财务代管账户分级储存和管理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复垦资金。

第二章支出范围及预算标准

第六条复垦资金的支出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程成本、融资(借款)成本、管理成本和补偿(助)费等。

第七条工程成本即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复垦工程发生的费用。按1.5万元/亩预算。

第八条融资(借款)成本是指通过垫资和金融机构贷款等筹集资金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支付的资金利息。按1.1万元/亩预算。

第九条管理成本包括乡镇(街道)管理成本、村社管理成本和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管理成本。按1万元/亩预算。

第十条补偿(助)费是指退出利用效益不高或废(放)弃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及特殊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后,给予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补偿(助)费。包括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费和农户购房补助费。

第十一条复垦成本费用结余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工程成本、融资(借款)成本、管理成本由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按《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山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施细则的通知》(巫山府办发〔2012〕41号)的规定及合同拨付。

第十三条地票交易完成后,由县国土房管局完善相关资料,报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审核拨付相关资金:工程成本、融资(借款)成本、管理成本拨付至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复垦资金专户;农户补偿资金直接拨付至农户个人账户;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资金拨付至乡镇、街道村级财务代管账户。

第四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复垦补偿费,由村级财务代管中心于收到后五个工作日内划入县农委财政双控代管账户集中存储管理。使用时由农委、财政部门按审核的使用方案于三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资金划拨到村级财务代管中心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按规定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费,应用于复垦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时实行备案制。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其拥有部分的复垦补偿收益时,村支两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征求群众意见提出使用项目和方案。

(二)召开2/3以上村民代表参加的代表会议进行票决,参会人员一半以上同意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村务监督委员会按民主决策的要求进行监督。

(三)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县农委和财政局备案;100万元(含100万)以上的项目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四)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国家基本建设相关要求组织项目区村支两委实施;村级财务代管中心按《巫山县村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巫山委办〔2012〕120号)进行资金拨付和财务核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本辖区内的复垦资金管理负责,县国土房管局应对本单位划转和使用的复垦资金负责,县农委应对集中管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复垦补偿资金负责。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加强复垦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复垦资金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各项费用的审核。对不合规、不合法、手续不齐备的,一律不得报销。

第十九条县国土房管局、县农委、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应对复垦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定期审计,追踪问效。

第二十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复垦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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