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十二条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建设单位的认可;专业承包企业应当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专业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应当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
第十三条分包工程发包人义务:
(一)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分包工程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业绩、市场行为进行考核评定;
(三)负责提供施工条件,及时结算工程款和劳务工资,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劳务工资发放进行监督;
(四)负责施工合同和分包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分包工程承包人义务:
(一)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接受分包工程发包人对分包工程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
(二)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案。
第十五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与招标文件相符,其中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技术员、项目工长、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水暖和电气技术负责人应当是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工程监理人员负责对项目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中,禁止下列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未履行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他人的;
(三)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主体结构工程使用的钢材、木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由分包单位采购的;
(四)在主体结构工程施工中,施工总承包企业未使用自行购置或租赁的塔吊、升降机等大型机具和主要施工设备的;
(五)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六)分包工程发包人虽然未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其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是与本单位没有合法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的;
(七)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八)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九)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未办理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的;
(十)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与个人签订劳务作业承包合同的;
(十一)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已经明确由分包工程发包人承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直接与分包工程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
(十二)建设单位虽未与分包工程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但直接与其结算工程款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