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设施以结算水表井、单元结算水表井、户表用户供水管道进入建筑物前的总阀门为界,水源侧的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用水侧的设施(含结算水表井、单元结算水表井、户表用户供水管道进入建筑物前的总阀门)归用户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供水企业维护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管理维护。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城市供水管网,制定年度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实施方案,降低管网漏损率。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查明地下供水设施情况。建设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
因施工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知城市供水企业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向所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通知用户。特殊情况下可先行进入施工现场处置,随即补办相关报告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所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负责改装、拆除或迁移,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