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宁波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12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16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将《宁波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消火栓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消火栓的建设规划。”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检查、使用中发现消火栓存在问题需要维修的,应当及时通知保养维修单位,保养维修单位应及时修复,并将修复情况反馈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室内消火栓等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