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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组织章程

2022/07/1518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英文名为CHINA NATIONAL INTERIOR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简称为CIDA.会徽标志由CIDA的图案组成. 第二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遵照国务院会议提议组建的室内装饰行业的全国性组织,是由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经济团体,具有法人地位。协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各项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英文名为CHINA NATIONAL INTERIOR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简称为CIDA.会徽标志由CIDA的图案组成.

第二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遵照国务院会议提议组建的室内装饰行业的全国性组织,是由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经济团体,具有法人地位。协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条 中国轻工总会是国务院授权管理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是中国轻工总会的组成部分,受中国轻工总会的委托,承担部分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室内装饰是对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形内部空间(包括建筑物、车、船、飞机等)的再加工和再创造;是室内空间及环境的装饰设计、施工、室内装饰材料和用品配套生产、组套供应的系统工程;是集产品、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行业;它为人们提供使用方便、安全和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第五条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联结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为企业和行业服务,起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促进室内装饰行业的发展"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宣传贯彻与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发展室内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

(二)协助政府制订与贯彻实施室内装饰行业的技术标准和各项定额,开展对设计与工程质量的评定与监督;

(三)协助政府制订与贯彻实施室内装饰行业市场管理;

(四)开展对国内外室内装饰行业的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的建议;

(五)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组织国际国内展览和技术交流,推动行业技术合作与进步,帮助企业拓宽国内外市场;

(六)开展咨询服务,出版有关刊物,为会员提供本行业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开发、培训各类人才;

(七)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执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

(九)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纠纷,帮助会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承办中国轻工总会、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执照的从事室内装饰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室内装饰工程公司以及室内装饰设计、科研、技术开发、信息情报、教育等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照章缴纳会费的,均可自愿申请为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愿为发展室内装饰行业贡献力量的专家、学者、教授、科研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均可自愿申请为协会个人会员。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聘请名誉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派会员代表人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和其他民主管理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决定退会。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完成协会委派的任务;

(四)遵守行规行约;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人,可以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出任。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可予以除名:

(一)停业或转产;

(二)依法宣告破产;

(三)依法被撤消;

(四)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协会劝告拒不改正。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协会的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查通过协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四)选举理事会理事;

(五)修改协会章程。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票数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为协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换届选举,也可采用通讯方式举行。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协会工作计划;

(三)吸收新会员。

第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正、副秘书长由理事长决定聘任。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期,以两届为限;特殊情况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延长一届。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机构。

第十七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理事长和顾问,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地方协会

第十八条 凡经过地方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地方协会,可以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协会。地方协会在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本协会协助下,自行决定工作计划和开展活动。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有偿服务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条 经费开支

(一)为实现协会任务开展活动的开支;

(二)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劳保、福利费用等;

(三)协会办公设施所需费用及差旅费、办公费等开支;

(四)其他正当开支。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收入和支出均应符合国家财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报中国轻工总会和民政部备案。章程解释权归中国室内装饰协会。

第二十三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的终止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中国轻工总会批准,并报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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