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2.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安全责任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3.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
(1)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2)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和现场监督。
(3)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的责任。
(4)依法对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进行检测。
(5)机械设备等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①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②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③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④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