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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2/07/15168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办法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办法草案修改稿作了认真修改。5月26日上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了有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办法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办法草案修改稿作了认真修改。5月26日上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了有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对修改后的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修改,形成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今天的全体会议表决。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将“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作为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条件不合适。如何判定这些专家“难以胜任”,实践中不好掌握,建议删去“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一句。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作了相应修改。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中,也可能获悉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对此也应当履行严格保密义务,建议在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中增加“招标代理机构”。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作了相应修改。

三、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四十一条关于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规定中,发改委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表述不准确,容易产生职能交叉,建议进一步明确发改委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法制委员会在审议中认为,对发改委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的设定是省政府反复协调的结果,建议不作修改为宜。

办法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和建议作了相应修改,并作了其他一些文字修改和技术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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