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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要求,做好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我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7月31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停止受理按原一体化资质标准取得资质企业的资质延续申请;自2015年8月15日起,住建部将停止受理按原一体化资质标准的资质延续申请。
二、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一体化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三、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换发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按简单换证原则分别换领原一体化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原一体化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提前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换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按照冀建市〔2015〕10号文件执行。
四、已取得二级及以下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在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可按照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管理规定申请资质升级。
五、换领工程设计一级资质证书的一体化企业,应先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换领后15日内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和已换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住建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换领工程设计资质。
六、自2015年7月14日起,《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废止。
七、请尽快将本通知内容传达至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与我厅质量安全处和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联系电话:0311-87904534 0311-8780051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3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