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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相关报道

2022/07/1587 作者:佚名
导读:近日,云南省出台了《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条例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每吨袋装水泥处300元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处100元罚款;未按照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缴。拒不缴纳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

近日,云南省出台了《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条例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每吨袋装水泥处300元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处100元罚款;未按照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缴。拒不缴纳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规定,州(市)级政府所在地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及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并分期分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以下4种情况可现场搅拌:包括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施工现场30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200立方米以下或者砂浆使用总量100立方米以下的。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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